序号 |
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|
案由 |
违法企业名称 或违法自然人 姓名 |
法定代表人 姓名 |
主要违法事实 |
行政处罚的种 类和依据 |
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日期 |
做出处罚 机关名称 |
违法企业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|
1 |
四商罚字(2021)第1号 |
双辽市瑞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证书》的情况下,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。 |
双辽市瑞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|
卢瑞先 |
违反了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。未经资质认定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。 |
行政罚款 依据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,未取得资质认定,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《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、报废机动车“五大总成”和其他零部件,没收违法所得;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|
自觉履行; 2021年1月26日 |
四平市 商务局 |
91220382MA17H04976 |